《論民主》第2章 民主從哪裡來,又是怎樣發展起來的? ——一個簡短的歷史回顧


第一部分
民主的起源

2
民主從哪裡來,又是怎樣發展起來的?
——一個簡短的歷史回顧

你一定還記得,在過去的2500年裡,我們斷斷續續地討論著民主,你可能很想知道民主是不是真的很古老。跟其他國家的人一樣,很多美國人可能認為民主是從200年前的美國開始的。而那些熟知古典民主根源的人,認為民主的源頭在古希臘和羅馬,那麼民主到底從哪裡開始,又是怎麼發展起來的?
如果我們把民主看成是從古希臘發明後大體上持續不斷地發展起來,也就是說,民主2500年前在古希臘出現,然後從那個微小的源頭不斷地傳播到現在,最後到達每個大洲,並成為人類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那麼,這種說法可能會讓我們滿意。
至少有兩個原因可以證明,這只是看似美妙卻又顯得虛假的圖景。
第一,正如每個熟知歐洲歷史的人所瞭解的那樣,早期的民選政府(popular government)經過幾個世紀的興起和發展後走向衰敗、消失。即使我們可以任意決定什麼樣的政府才算是“人民的”、“民主的”或者“共和的”,我們也不能把它的興起和衰敗描繪成一種穩定上升並到達一個遙遠的極點的路途,其中僅僅點綴一些短暫的下滑。相反,民主歷史的進程就像一個旅行者穿越一條點綴著一些小山、平坦而無邊的沙漠之路一樣,只有到最後,才開始緩慢地上升到今天這個高度(見圖2-1)。
第二,把民主看作是一次性發明的想法可能是錯誤的,就像蒸汽機的發明。當人類學家與歷史學家發現相類似的工具或實踐曾出現在不同的時代與不同的地方時,他們一般想弄清楚這些不同時代或地方的雷同是怎麼產生的。這些工具或實踐是從最初發明者那裡擴散和傳播到其他群體的,還是由不同群體獨立發明出來的?找出答案很困難,也許根本不可能。因此,世界民主的發展情況也是這樣。有多少民主是通過源頭傳播開來的?又有多少民主是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地方獨立發明的?
2-1 民主國家(包括僅限男性公民具有投票權和全體公民具有投票權的國家)
儘管有關民主的答案有太多不確定的因素,但民主歷史記錄裡的民主本質是:民主傳播的一些方面——可能是它的大部分—主要被理解為民主意識和實踐的傳播,然而,不能為這種傳播提供一種完整的解釋。正如火、繪畫和書法一樣,民主並不是一次性的發明,或者只是存在於某一個地方。如果在某一個時間和地方(比如說在西元前500年的雅典)出現了民主發展的有利條件,會不會在別的地方也存在同樣的條件?
我認為,無論何時,只要存在這種有利條件,民主就能被獨立地發明和再發明。而且我認為,在不同的時空裡確實已經存在過這種有利的條件。就像有利的土壤和充足的水分促進農業的發展一樣,某些支持民主政府發展趨勢的有利條件一直存在著。例如,由於這些有利條件的存在,在有文字記載之前,部落統治之中,可能出現過很多的民主形式。
考慮到這些可能性,我們只是設想,某些人建立了一個結合得很好的群體——“我們”和“他們”、我們自己與其他人、我的人與他們的人、我的部族和其他部族。另外,我們假設這個群體——部族(我們暫且這樣稱呼它)——不受外部人控制而完全獨立,可以說,部族的成員在不受外部人控制的情況下可能或多或少地自由行動。最後,讓我們假設這個群體裡一部分重要的成員——可能是部族的長老——在管理這個部族時讓成員擁有平等的發言權,在這種環境下,我認為民主的趨勢似乎出現了。我們經常所說的平等邏輯(logic of equality)就會發展成一種推動民主參與的動力。
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人類在一個很小的群體裡生活,通過共同打獵和採集樹根、果實、果漿和其他自然產物得以生存。毫無疑問,他們可能在某個時候會形成一種機制,大部分成員在這種平等邏輯的機制下受激勵而生活,不管是年長的或有更多經驗的人,都參與那些對部族而言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決策。這些事實對野蠻時代部族社會的研究是一個強有力的啟示。數千年來,那些最初的民主形式可能正是最“自然”的政治體制。
然而,我們知道再漫長的時代也會有一個終結。當人類以固定的社區形式長期定居下來時,開始從事農業與商業,這種有利於大眾參與管理的環境,也就是我剛提到過的,群體的認同感、基本無外界的干預、有關平等的假定,似乎變得極為罕見。等級制度及統治形式變得更“自然”了。因此,這些民選政府在這些定居的人當中消失了幾千年,卻為那些建立在社會地位或等級制度之上的君主政體、專制體制、貴族專制、寡頭專制所替代。
後來,大約在西元前500年,在一些地方,有利於民主發展的條件似乎又重新出現,一小部分人開始發展那種在群體裡能提供大範圍參與機遇的政府機制。有人可能說,最初的民主以一種更先進的形式得以再次發明。這個最充分的發展出現在歐洲,有三個地區在地中海沿岸,其他的在北歐。


地中海
大約是西元前500年的古希臘和羅馬,那些能為大多數公民提供民眾選舉的政府機制還是第一次建立在了相當堅固的基礎之上,其間雖然偶爾也有波折,但它們還是持續了幾個世紀。

希臘。在現代意義上,古希臘不是一個國家,也不是一個全民生活在只有一個政府的單獨國家的地區。相反,希臘是由數百個獨立的城邦組成,每一個城邦都有它們自己的疆域。希臘不像美國、法國、日本和其他現代國家(這些所謂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或國家[national state]在現代世界都有著很大的統治權),它所有的主權國家都是城邦國家(city-state)。不管是在古典時期還是後來,最有名的城邦國家都是雅典。在西元前507年,雅典人採納的民選政府制度持續了大約兩個世紀,直到被北方的鄰邦馬其頓征服後才結束。(西元前321年以後,雅典政府的民主制度在馬其頓的控制下仍堅持了幾代人。後來這個城市在羅馬的攻擊下再次淪陷。)
正是希臘人——也可能是雅典人——創造了民主(democracydemokratia)一詞,它源自希臘語demos(人民)和kratos(統治)兩個詞的組合。有趣的是雅典語中的demos—詞,經常指全體雅典人,有時候僅指普通人,甚至是指窮人。有時候貴族批評家用democracy作為一個特殊用詞來表達對普通民眾的蔑視,因為這些普通人奪去了貴族們原來對政府控制的權力。不論怎樣,在希臘,雅典人與其他希臘人仍舊用一種特殊的方式把demokratia(民主)一詞運用到了雅典與其他城邦的政府管理中。[1]
在希臘的民主政體中,雅典的民主政體是最重要的,不管在當時還是今天,都是大家公認的,在哲學上也有著無與倫比的影響。在以後的日子裡,經常將它當成一個民眾參選的典範,如同某些人說的參與性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
雅典政府是很複雜的,所以在這裡不能詳細地描述。這個政府的核心是一個由所有賦予了參選資格的公民集合而成的。這個集合選舉出一些主要官員,例如將軍(或首席執行官),在我們看來這是很奇怪的。但是,其他公職人員是通過抽籤選舉產生的,而這種抽籤的方式讓那些有資格的選民能有一個平等的參選機會。據估計,一個普通的選民在他的一生中因為這種平等參選的機會而可能成為這個政府中最重要的管理官員。
儘管很多希臘城邦因為聯合、聯盟和城邦同盟(主要是為了共同防衛)而加入了代議制政府的雛形當中,但對於這種代議制政府,人們卻知之甚少。事實上,關於民主思想與實踐或其他,並沒有給後來民主代議制的形成留下任何東西。同時,雅典通過抽籤選出公職人員的民選體制也沒有成為代議制替代的方案。
因此,希臘民主政治體制儘管在當時是一種革新,但現代代議制民主卻忽視或完全否定了它。

羅馬。大約在希臘實行民選政府的時候,民選政府同樣也出現在義大利半島的羅馬。然而,羅馬人喜歡稱他們的體制為共和(republic)。這一詞語來源於res(在拉丁文中的意思是事情或事務)和publicus(公共的)的組合,共和的含義就是所有事務屬於全體人民。(我還會回過頭來討論民主和共和這兩個詞。)
一開始,參與管理共和國的權利只限于統治者或貴族,但在其發展過程中,經過了許多鬥爭以後,平民(plebs or plebeians)也獲得了參與權。正如雅典一樣,參與權僅限於男人,直到20世紀,民主制與共和制也是這樣。
最初,羅馬的規模很小,後來,羅馬共和國通過吞併和征服擴大疆域使它遠遠超過了最初狀態。結果,羅馬共和國統治了整個義大利和周邊更遠的地區。更有甚者,羅馬共和國經常把具有很高價值的羅馬公民權賦予這些被征服地區的人民,這些人不再是反對者,而是一些具有完全公民權利與特權的羅馬公民。雖然當時贈送這種“禮物”是那麼的明智與慷慨,但是如果我們從今天的視角來看待羅馬,就會發現一個巨大的缺陷:羅馬從沒有充分地讓它的民選政府制度去適應公民人數與地理版圖的急劇擴增。從我們現在的觀點來看,這是很奇怪的,被賦予參與權的公民仍像以前一樣通過集會的方式,在羅馬城的每一個可以集會的地方舉行公民大會,這些地方也就是現在旅遊者所看到的遺跡。但是,對於很多居住在羅馬共和國遙遠邊陲的公民來說,如果沒有特別的努力與付出,參與羅馬政府就會變得遙不可及。因此他們無法去參加公民大會。結果是,不斷增加的和占絕大多數的公民實際上都沒有機會參加在羅馬這個政治制度中心舉行的公民大會。這也正如美國隨著國家的不斷擴大而賦予不同州人民公民權,即使新併入州的人民願意,他們也只能通過親臨華盛頓特區才能在全國性選舉中行使投票權。
儘管羅馬人是一個擁有高度創造性與實踐性的民族,但他們從沒有把公民大會裡選舉主要執行官的實踐發展成一個有操作性的並建立在民主選舉代表之上的代議制政府體制。
在我們得出羅馬人只是比我們少了一些創造性與技巧性的結論之前,讓我們自己回憶,那些已經習以為常的革新與發明,在我們看來是一種顯而易見的事。為什麼我們的先知沒有更早地介紹它們?我們中的大多數人往往把過去的發現當成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因此,我們的後代也同樣會納悶,我們為什麼忽略了他們可能認為是理所當然的革新?難道是因為我們理所當然地這麼看待——如同羅馬人一樣——從而缺乏足夠的創造力,以重塑我們的政治機構?
雖然羅馬共和國比雅典民主制度持續的時間更久,也比任何一個現代的民主制度持續的時間長。但是,大約西元前130年後,由於內部動亂、戰爭、軍事化、腐敗,這種制度最終被削弱了,在羅馬公民中原來存有的堅實的公民精神也在衰退。那少得可憐的真正的共和實踐也隨著愷撒(Caesar)的獨裁而消亡了。在西元前44年愷撒遇刺身亡後,曾經由公民統治的共和國變成了由皇帝統治的帝國。
隨著共和國的沒落,人民統治(popular rule)在南歐完全消失。這種政治體制除了在一些小的、分散的部族存在外,從地球上消失了近千年。

義大利。像一個滅絕的物種,經過一次大規模的氣候變化而得以重現一樣,西元1100年前後,人民統治開始出現在義大利北部的一些城市。它再一次在一些相對小的城邦國家裡發展,而不是在一些大的地區或國家。以一種類似於羅馬共和國並後來在現代代議制政府出現的形式重複著,在城邦國家管理體系中的選舉權開始只限於上層階級家庭的成員,如貴族、大地主等等。但是不久,那些社會地位低下的人也開始要求擁有這種選舉權。那些人——我們今天稱呼為中產階級的成員:新興富人、小商人、銀行家、行會組織中的熟練手工業者、由騎士組織起來的騎兵——不僅在數量上超過上層階級,他們的組織能力也是如此。更有甚者,如果必要,他們還有構成暴力起義威脅的可能。結果,在很多城市人中,那些人——有時被稱為popolo(人民)—獲得了參與城邦政府的權利。
在義大利的一些城邦裡,這些共和政體繁榮了兩個多世紀。佛羅倫斯和威尼斯的共和政體,它們的中心城市異常繁榮:精美的工藝品、卓越的藝術與建築物、超群的城市設計、偉大的詩歌和音樂,以及對古代希臘與羅馬無比熱情的探索。這正如後來人們所說的,中世紀結束了,一場難以置信的輝煌的創造活動爆發了,文藝復興出現了。
然而,民主的發展並不是很順利。大約14世紀中葉以後,一些主要城邦的共和制政府紛紛讓位給民選政府的宿敵:經濟衰退、腐敗、獨裁、戰爭、征服和專制統治者對權力的攫取(要麼是親王們、君主們、要麼是士兵們)。並非所有的城邦都是這樣。用一種長遠的歷史眼光看待,城邦國家註定是一個民選政府的基礎,隨著佔有絕對優勢的更高級的競爭對手——國家(national state or country)的出現,城鎮和城市註定要聯合成更大更有力的實體,最終它們成為政府的附屬部分。
儘管曾經很榮耀,但城邦國家已經過時了。

名詞解釋
你可能已經注意到我提到的曾在希臘、羅馬和義大利存在過的“民選政府”。正如我們所見,為了定義民選政府,希臘人發明了democracy這個詞。羅馬人運用本民族的拉丁語稱他們的政府為“共和國”,後來義大利人則用這個名字來稱呼那些城邦國家的民選政府。你可能很想知道民主和共和國是否指的是完全不同的憲政體制形式。或者相反,這兩個詞只是從它們最初的來源上反映語言上的不同而已。
詹姆斯·麥迪森(James Madison)於1787年寫的一篇旨在為美國憲法取得民眾支持的著名文章中給出了這個問題的錯誤答案。在那個時代,作為憲法主要的起草者之一和一個精通政治科學的政治家,麥迪森區分了“純粹的民主”(a pure democracy)(即我們所說的一個由小規模的公民組成的社會裡,這些公民集會親自管理政府)與“共和國”(即我們所說的用代議的方式來管理政府)。[2]
這種區分缺乏歷史依據,如這種代議制設計羅馬沒有,義大利也沒有。事實上,這種較早的共和國都非常符合麥迪森所定義的民主。更有甚者,這兩個詞在18世紀的美國交替使用著。同樣,麥迪森的區分方法也沒有在法國著名的政治哲學家孟德斯鳩那裡找到,而孟德斯鳩是麥迪森十分敬重和倍加推崇的人。麥迪森自己也知道自己所提出的區分方法並沒有堅實的歷史依據,因此,我們可以推論出麥迪森這樣做是為了讓那些批評美國當時剛制定出來的憲法不夠民主的人失去人們的信任。讓那些不信任美國民主的批評家認為,他所提出的憲法是不充分的“民主”。
無論麥迪森怎麼想(事實上我們無法弄清楚),但可以肯定的事實是,民主和共和國並沒有表示這是兩種不同形式的民選政府(除了麥迪森)。它們所反映的(其代價是後來的思想混亂)只是希臘語源與拉丁語源上的不同。


北歐
不管叫民主制還是共和制,這些在希臘、羅馬和義大利的民選政府政體都缺乏某些現代代議制政府所具有的關鍵特徵。不管是古希臘,還是中世紀和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都存在過狹隘的地方民選政府(local popular government),而缺乏一個有影響的全國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也可以這樣說,如果羅馬有,也只是一個建立在民眾選舉之上的狹隘的政府,而沒有通過選舉代議制組成的國家議會。
以今天的視角看,所有這些體制,至少缺乏三個明顯的機構:一個是民選代表所組成的全國議會,一個是最終只隸屬於全國政府的民選地方政府,還需要發明一種把地方層次的民主與高層次的民選議會聯合起來的制度。這種政府機構的聯合最早出現在英國、斯堪的納維亞半島、蘇格蘭低地(Lowlands)、瑞士和地中海北部其他一些地方。
儘管這些地方的政治發展模式存在明顯不同,但是它們看起來都有一個高度簡化的形式——在不同的地方,自由人與貴族開始直接參與議會,這些人加入由議員組成的地區和國家議會中,這些議員中的部分或全部都由選舉產生。

地方集會local assembies)。我們從維京人(Viking)開始,不僅僅是出於個人感情,他們的經歷雖不為人所知,但與我們的研究卻有很大關係。我曾經訪問過位於特龍德海姆(Trondheim)東北部80英里的挪威農場,我祖父就是從這裡移民出去的(讓我很高興的是,這裡仍然用“達爾·威斯特”[Dahl Vestre,  or West Dahl]命名)。在附近的斯特克傑(steinkjer)小鎮,仍然能見到一個由巨大石頭砌成的船形圓圈,從西元600-1000年,這裡就是挪威自由人經常聚集舉行審判集會的地方,在挪威語中叫“Ting”(碰巧的是,古英語中的“thing”既有thing[事情]之義,也有assembly[集會]之義)。類似的情況(有些更為古老)也能在其他相鄰近的地方找到。
到了西元900年,維京人的自由集會不只是在特龍德海姆出現過,同時也在斯堪的納維亞的其他地方存在著。斯特克傑這種審判集會以一種獨特的方式在一個用巨大的豎立石頭隔開的空地上舉行。在審判集會上,自由人解決爭議;討論、接受和拒絕法律;採納或推翻有關宗教變化的提議(正如他們確實接納了基督代替古老挪威宗教一樣);甚至選舉或決定支持哪一位國王——發誓效忠于審判集會制定通過的法律。
維京人對早在1000年前的希臘、羅馬的民主與共和國瞭解很少或基本無知,當然,他們本不太關心。從能適用于自由人可操作的平等的邏輯來看,他們似乎創造了屬於自己的議事集會。10世紀的維京自由人就廣泛保留著這種平等的思想,這一點我們可以從丹麥維京人的回答證實:當他們在法國的一條河上觀光時,一個在河邊送信的人向他們大聲問道:“你們首領叫什麼名字?”“沒有首領,”他們回答道,“我們人人平等。”[3]
但是,我們必須要客觀地看待這個問題。維京人所謂的平等也僅僅是存在于自由人當中,甚至這種平等也會因為他們在財產與地位上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奴隸處在自由人之下。與希臘人和羅馬人一樣,維京人也擁有奴隸:在戰爭中俘虜的敵人,或襲擊鄰近地區而得到的俘虜,或是從古代就一直存在的從奴隸市場上買來的人。和自由人不同,奴隸獲得自由後仍然依附于他們的主人。如果說奴隸算得上一個低於自由人的等級,那麼在自由民之上的就是擁有財產的家庭式貴族,他們同樣擁有土地與世襲的地位。這個等級制度的頂端是國王,他的權力受到選舉、服從法律的義務以及貴族的忠誠和自由人的支持的制約。
儘管在平等上有這些嚴格的限制,但是自由人階級——自由農民、小地主、農夫——仍然在很大程度上給政治機構和傳統施加了一種很持久的民主影響。
在歐洲其他某些地方,有時候,當地條件也很有利於民眾參選政府的出現。例如,阿爾卑斯山谷地區在畜牧活動中為自由人提供了一個保護與自治的措施。正如一位現代作家所描述的西元800年左右的雷蒂亞(Raetia,後來成為瑞士的格勞賓登州):“自由的農民……擁有一種獨特的平等地位。他們都擁有相同的社會地位……很奇怪的是,通過對這種平等權利的使用(高山畜牧),他們產生了完全不同於中世紀的世襲制和地位的平等意識。這種獨特的精神決定了後來的雷蒂亞共和國民主的出現。”[4]

從集會到議會paliament)。維京人向西冒險前進到冰島,根據當地情況,在他們政治實踐的基礎上再創造了一個審判集會。但是他們做了更多:在西元930年,預示著後來其他地方國家議會的出現。他們創造的一種超級審判集會、超大型集會(althing)或者國民集會,成為冰島持續三個世紀的法律源頭,直到最後維京人征服冰島才結束。[5]
同時,在挪威、丹麥和瑞典,地區集會也在發展,然後像冰島一樣發展成為國家集會。儘管國王權力在不斷加強,國王控制下的中央集權降低了那些國家集會的重要性,但它們在以後的發展中仍保留著相應的痕跡。
例如,在瑞典,當國王開始召開瑞典社會不同階級組成的代表大會時,維京人時代議事會裡的民眾參選傳統在15世紀被引向現代代議制。這些社會不同階級有貴族、教士、市民和平民。那些會議最終演化成瑞典國會(riksdag)或叫議會。[6]
在尼徳蘭(Netherlands)與佛蘭德斯(Flanders)這兩個根本不同的環境裡,手工業、商業和銀行業的擴大有助於產生城市中產階級,這些中產階級擁有龐大的經濟資源。因為既不能放過豐富礦產又必須在得到這些礦產主人同意之後才可以徵稅,統治者為了不挨餓,為了得到他們的同意,召集那些來自城鎮和重要社會階級的代表開會。儘管那些所謂的集會、議會或“等級會議”(estate)並沒有直接演化成今天的國家立法機關,但是它們所創立的傳統、慣例和理論卻非常有利於這種發展。
與此同時,雖然無法確定開始時間,一種代議制議會(representative parliament)逐漸發展成形,它對此後幾個世紀裡的代議政府的思想與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就是中世紀的英格蘭議會。它與其說是一種發明與創造,還不如說是一種自然的演化。集會最初是不定期召開,在愛德華一世(Edward I)統治時代(12721307年),為了滿足統治者的需求,這些集會發展成議會。
這些最初的集會如何演化成議會經過了一個漫長而複雜的過程。然而,到了18世紀,這種演化導致憲政制度的產生(constitutional system)。在這種制度中,國王和議會都受到對方權力的限制;在國會裡,上議院中世襲貴族的權力被下議院人民的權力所抵消;由國王和議會制定的法律要由法官來解釋,而法官基本上或根本就不依賴于國王和議會。
18世紀,這種看起來將對國內各種主要社會勢力間進行制約平衡的奇妙制度受到歐洲的推崇。它受到了法國著名的政治哲學家孟德斯鳩的讚美——此外,它還受到美國憲法制定者們的讚美——他們中的很多人希望在美國也創造一個保留著英國體制優點而沒有君主制缺點的共和國。他們所創制的共和國將及時地為其他共和國提供一個典範。


民主化:正在進行中,也僅僅如此而已
回顧那些有利於民主發展的過程時,我們不難發現,那些在18世紀早期就出現在歐洲的政治理念與慣例,將在後來民主的信念與制度中成為一個很重要的因素。請讓我使用一種為當時人們能接受的更為時髦而抽象的語言來概括這些因素究竟是什麼吧.
由於歐洲許多地區的當地條件與機遇的有利性——最突出的是斯堪的納維亞、佛蘭德斯、尼德蘭、瑞士和英國——平等的邏輯激勵了地方議會的產生。在這種議會裡,那些自由人能夠參與管理當地事務,至少也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這樣說。首先,政府需要取得被統治者同意(consent of the governed)的這一理念,最初只是作為一個關於提高稅收的主張被提出的,後來漸漸上升為一個一般意義上的法律主張。在一個地域廣大的地區舉行自由人集會,這並不容易,它不同於在一個大的城鎮、城市、地區或國家,對於提高稅收與制定法律只需要代表在這些機關內同意就行了。與古代雅典慣例截然不同,代表不是通過抽籤或隨機選取而是通過選舉的方式得以產生。為了確保國家、民族或民族國家的自由公民同意,將需要選出幾個層次的代表組成立法機關或議會:地區的、國家的有可能是省級、區域的或者其他中間級別等。
這些歐洲的政治理念與實踐為民主化能夠前進下去提供了基礎。在那些進一步民主化的支持者當中,對古希臘、羅馬和義大利城邦民選政府的解釋,有時候使得他們的鼓吹顯得過於善辯。那些歷史的經驗已經證明,政府順從人民的願望並不僅僅只是渺茫的希望。它們曾經確實存在過,並且存在了幾個世紀之久。

有待發展的內容。如果理念、傳統和實踐只是描繪了堅持一個民主化的希望,那麼至多它不過是一個希望。我們仍然缺乏關鍵的內容。
首先,即使在那些開端非常順利的國家裡,顯而易見的不平等也給民主的發展設置了極大的障礙:奴隸與自由人、富人與窮人、地主與無地者、主人與奴僕、男人與女人、短工與學徒、熟練技術工與工廠主、市民與銀行家、封建主與臣民、貴族與普通人、專制者與他們的附庸者、國王的官員與他們的部從,這些人在權利、義務、影響、權力方面都是不同的。甚至自由人之間也存在著高度的不平等,表現在地位、財產、工作、義務、知識、自由、影響力和權力等方面。而且,在很多地方,自由人的妻子在法律、傳統和實際上被看作他的私人財產。無論何時何地,這種平等的邏輯都會遇到不平等的殘酷事實。
其次,即使在存在集會和議會的地方,它距離最低標準的民主仍還有漫長的一段路要走。議會往往並不制約君主;對大臣的控制權由君主轉移到議會,或者由總統取代國王,這一過程往往要持續幾個世紀。特別是議院還為貴族與高級神職人員保留了位置。在立法方面,“人民”選舉的代表充其量只有部分權力。
再次,“人民”的代表並不能真正代表整個人民。最簡單的一點,畢竟自由人指的只是男人。除了偶爾出現的女性君主外,一半的成年人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但很多——事實上是絕大多數——成年男性也是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的。在英國,直到1832年,擁有投票權的人才擴大到總人口中年齡在20歲以上的人數的5%。那一年,經過激烈的擴大選舉權鬥爭,也只是稍稍超過7%(見圖2-2)。在挪威,儘管在古老的維京人時代的集會(Ting)帶來了民眾參與的希望,但是這個比例也並沒有好到哪裡去。[7]
2-2 1831-1931年的英國選舉
資料來源:《不列顛百科全書(1970)》(Encyclopedia Britannica 1970),“議會”章。
最後,直到18世紀及接下來的時期裡,民主理念與信念並沒有得到廣泛的認同,或者很好的理解。在所有國家裡,平等的邏輯僅對少數人或少數特權的人才有效。不存在一個民主共和國在政治制度建設上需要具備什麼條件的認識。言論和出版自由受到嚴格限制,特別是對國王的批評更受到嚴格的限制。政治反對派缺乏合法性與合理性。“陛下忠誠的反對派”(His Majestys Loyal Opposition)這種觀點得以盛行的時代尚未到來。人們普遍譴責政黨是危險的、不可取的。選舉充斥著腐敗,被王室的嘍囉們搞得臭名昭著。
民主理念與實踐的進步依賴於那些還沒有出現的有利條件的存在。僅有一小部分人相信民主並準備為它戰鬥,既存的特權將繼續借助于不民主的政府而維持著。即使更多的人相信民主理念與目標,如果更深層的民主化要得到實現也還是需要一些其他條件。在後面的第四部分,我將描述那些條件中極為重要的一些因素。
與此同時,我們不要忘記,在這一章節裡所描述的充滿希望的開端後,民主化並沒有一帆風順地沿著上升的趨勢邁向今天的程度。在這個過程中,有浮浮沉沉,有抵制運動、叛亂、國內戰爭、革命。幾個世紀裡,中央集權的興起,使得許多早期的進步發生逆轉——儘管如此,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從長遠來看,正是那些專制為民主化創造了很多有利的條件。
回首民主的興衰成敗,我們不能指望歷史確保民主一直進步,或一直長存,這是顯而易見的,民選政府從世界上消失的那段很長的時光,提醒了我們。
民主看上去有些難以捉摸,但是它的機遇依賴於我們所做的一切。即使我們不能指望溫和的歷史力量去推動民主,我們也不能成為自己所不能控制的黑暗力量的犧牲品。隨著我們對民主所需條件的理解加深,以及我們願意追求這些條件的意願加強,我們能夠行動起來以保存民主,不僅如此,我們還將推進民主的理念與實踐。

【注釋】
[1]若要詳細地瞭解有關雅典民主的描述,參見Mogens  Herman Hansen, The Athenian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 Structure, Principles and Ideology, translated by J.A. Crook, Oxford: Blackwell 1991
[2] James Madison, The Federalist: A Commentary on the Constitu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Modem Library [1937], No.10, p.59.
[3] Johannes Brondsted, The Vikings, New York: Penguin, 1960, p.241.
[4] Benjamin R. Barber, The Death of Communal Liberty: A History of Freedom in a Swiss Mountain Cant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4, p.115.
[5] Gwyn Jones, A History of the Vikings, 2nd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150, 152, 282-284.
[6] Franklin D. Scott Sweden: The Nation's History,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77, pp.111-112.
[7] Dolf Stemberger and Bernhard Vogel eds., Die Wahl Der Parliament, vol. 1: Europa, Berlin: Walterde Gruyter, 1969, part 1, table A1, p.632; part2, p.895, and table A2, p.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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