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主》第6章 為什麼需要政治平等?(一) ——內在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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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需要政治平等?(一)
——內在的平等

    很多人認為上一章對於民主優點的討論已經很充分了——也許稍稍過頭——對於證明民主政府比任何其他政府形式好更是如此。你想知道如下假定是否合理:民主信仰是以公民參與管理時在政治上是平等的為前提的。民主管理過程中需要的那些權利為什麼應當平等地擴展到公民中去呢?
這涉及民主信念的核心,但問題的答案仍不是十分清楚。


平等是不證自明的嗎?
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的起草者用那些婦孺皆知的語言宣稱:“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如果平等是不言而喻,那麼這就不必再證明了,《獨立宣言》也沒有給出證明。然而,對大多數人來說,人人生而平等並非不證自明。如果這種假設並非不證自明的真理,我們能證明採納它的合理性嗎?如果我們不能,我們怎麼才能為基於生而平等的統治過程進行辯護呢?
像《獨立宣言》那種有關平等的斷言,批評家往往把它們斥為一些空洞的辭藻。他們堅持認為,如果這樣子去描述人類事實,那麼它就是不言而喻的錯誤。
除了這個違背事實的指責外,批評家有時候還加上了一個偽善的罪名。例子就是,《獨立宣言》的起草人忽視了一個令其難堪的事實,那就是當他們宣佈獨立的時候,大部分人並沒有享受到那種來自造物主所賦予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從那以後相當長的時間裡,女人、奴隸、自由黑人和土著人受到剝奪的不只是政治權利,還有其他一些對於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來說必需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事實上,財產權也是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而奴隸是奴隸主的財產。這個宣言的主要起草者湯瑪斯·傑弗遜也擁有奴隸;在一些重要的方面,女人也是她們丈夫的財產;大量的自由人——據估計大約40%——沒有投票權;在19世紀所有那些新加入的各州中,只有有產者才具有投票權。
不管是當時還是後來,不平等並非美國獨有。相反,在19世紀30年代,法國作家托克維爾認為與歐洲相比,美國一個顯著的特色就是國內公民的社會平等水準達到了一個不同尋常的程度。
儘管自1776年以後有很多不平等現象已經消失,但並不是全部消失。我們隨意四顧,就會發現不平等現象比比皆是。由此看來,不平等似乎是人類的天然處境。
湯瑪斯·傑弗遜深諳世事,不可能不知道這種不證自明的事實,即人類在能力、優點和機會等各個方面都不可能生來平等,而教育、環境和運氣則令最初的不平等更加惡化。最初在《獨立宣言》上簽字的那55個人都是一些具有實際經驗的人,他們中有律師、商人和種植園主,對於人類的認識不可能抱那麼幼稚的看法。如果我們承認他們既不是對現實無知,也不是一意偽善,那麼他們大膽地宣佈人人生而平等,這意味著什麼呢?
儘管反例如此之多,但是湯瑪斯·傑弗遜仍然非常相信人類在本質上是平等的,就像在他之前的英國哲學家湯瑪斯·霍布斯和約翰·洛克一樣。[1]從湯瑪斯·傑弗遜時代開始,全世界又有很多人接受了某種形式的平等觀念。在他們看來,平等是一個簡單的事實。於是才有了托克維爾在1835年觀察到的歐洲和美國日益擴大的“地位平等”,這一趨勢如此顯著,可以說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這種發展是普遍而持久的,它不斷地排除人為的阻燒,所有的人和事情都在推動它的進步。[2]


內在的平等:一個道德判斷
平等與不平等有無數的表現形式。馬拉松比賽或拼寫競賽中的能力不平等是一回事,而選舉、演說和用其他形式參與事務管理的機會不平等又是另一回事。
要理解致力於實現民主國家公民的政治平等這一實踐的合理性,我們必須認識到,我們所談論的平等有時並不是事實判斷。我們不認為,我們所相信的是真實的或將要成為真實的,如同我們在描述馬拉松比賽或拼寫競賽的獲勝者那樣。相反,我們想要表達的是一個有關人類的道德判斷,表達那些“應然”的事情。一個道德判斷的例子是:“我們應該承認,就內在本質來看,每個人的價值與其他人是平等的。”引用《獨立宣言》的話來說,我們堅信,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比別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並非優越亦非低劣。因此,我們可以說,我們對待每個人,把他們看作是在生命、自由、幸福和其他基本的物品和利益方面擁有平等要求的人。我把這種道德判斷稱為“內在平等”的原則。
單單這個原則並沒有多大幫助,為了讓它能夠適用於國家的管理,我們有必要增加一個看似簡單的補充原則:“政府在決策的時候,應該對那些受決策約束的公民在物質和利益上給予平等的考慮。”但是,我們為什麼必須把內在平等的原則適用於國家的管理並迫使它對所有人的利益都給予平等的考慮呢?與《獨立宣言》作者不同的是,像這種內在平等不證自明的事實所包含的主張,對於我(當然不否認還有其他一些人)來說是不成立的。然而,內在平等所蘊涵的人類價值的觀點如此基本,以至於不能再用進一步的理論推導來證明。道德判斷與事實判斷一樣:如果你對前提的證明不斷追求直到其根本時,你最終會到達一個你無論用什麼合理論證都無法再次推進的極限。1521年馬丁·路德的話讓人記憶猶新:“做任何違背良心的事情,既不是安全的也不是明智的。我站在這裡——我沒有別的選擇。上帝救我。阿門。”
儘管,內在平等的原則幾乎接近極限,但我們仍然沒有深入理解。我有理由認為,內在平等是國家統治基石的一個合理原則.


我們為什麼應該採取這個原則?
倫理和宗教的理由。首先,它符合全世界大部分人的最根本的倫理信仰和原則。猶太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的教義是:我們都是上帝/真主的子民,佛教也持相似的觀點(在世界主要的宗教當中,印度教可能是一個例外)。絕大多數道德推理和倫理體系都明確或模糊地有這樣一個原則性的假定。
其他原則的弱點。第二,不管其他團體的情況是怎麼樣,在統治國家的問題上,我們大部分人可能會發現,任何其他替代內在平等的普遍原則都是不合常理和不可信服的。假設一個叫鐘斯的公民對於國家治理原則提出以下方案:“在政府作決定時,必須經常優先對待我的幸福價值與利益而不是其他人。”鐘斯事實上反對內在平等,他所主張的可能就叫“內在優越”原則,或者至少是他的“內在優越”原則。這種內在優越可能會更具有包容性,它通常以如下的形式出現:“我的群體(諒斯的家庭、階級、等級、種族等等)的幸福價值和利益要優越於其他所有人。”
我們不難承認,人類有那麼一點點自私:我們或多或少更關注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別人的。因而,我們大部分人就會有一種強烈的願望去提出一個有利於自己和那些與自己最親密的人的主張。但是,除非我們自己確信能控制國家政府,否則,我們為什麼要接受其他人的內在優越作為一個基本政治原則呢?
一個人或者一個團體如果擁有了足夠的權力,就確實能夠用他們內在優越的要求來壓制你的反對意見——更準確地說,令你死無葬身之地。縱現人類歷史,一些個人和團體正是以這種方式使用——毋寧說是溢用——權力。但是,赤裸裸的武力終究有限,自詡為內在優越化身並因此優於他人的那些人,總是借用各種神話、奇跡、宗教、傳統、意識形態、排場和儀式來掩蓋自己本來就極其脆弱的要求。
然而,如果你不是特權群體的一分子從而可以輕易拒絕他們關於內在優越的要求,你還會自由而清楚地同意這個如此荒謬的原則嗎?我對此表示強烈懷疑。
審慎。採用內在平等原則作為統治國家基石的理由還在於,前面提到的兩個理由將引出第三個理由:審慎。因為國家統治會給人們帶來巨大的利益,也會造成無邊的傷害,所以,使用它的非比尋常的能力時要小心謹慎,注意方式。如果你能確信你或你的團隊將占上風,那麼你可能希望有一個明確且長期地將你的幸福和利益超越其他人的統治程式。但是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這種結果不太可能,或者至少並不確定。因此,堅持認為你的利益應得到與其他人一樣的平等考慮,這將可靠得多。
可接受性。如果你認為審慎原則可以採用,其他人也會這樣認為。因而,你會合理地推出,一套能確保對所有人平等考慮的程式最有可能得到所有人的同意,並且通過這種同意的合作能夠實現你的目標。從這個角度來看,內在平等原則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管理國家時,我們為什麼要堅持這個內在平等原則並對所有人的利益給予平等的考慮?《獨立宣言》認為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恰恰相反。
但是,如果我們把內在平等解釋為一種管理的原則,並證明它在道德、審慎和可接受性上的合理性,那麼在我看來,它將比任何原則更有價值。

【注釋】
[1]如果要作更多的瞭解,參見Garry Wills, Inventing America: Jefferson'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Garden City, N.Y.: Double day 1978, pp.167-228
[2] Alexis de 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vol 1, New York: Schocken Books, 1961, lxx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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